中新網台州6月5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阮瑩)無證電鍍廠從事非法小電鍍生產,外排廢水直接入河,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檢測,該廢水總鉻、鋅濃度均超出國家規定排放標準限值三倍以上。6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法院判決了該起環境污染案,系該省首例環境污染網上追逃案件。被告人潘某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沈某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據瞭解,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盤”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去年年底,椒江環保分局接群眾舉報,在三甲街道八條河,有人開了一家非法小電鍍廠,排放廢水污染環境。
  12月6日,椒江環保分局聯合椒江公安分局及三甲街道辦事處對該電鍍廠進行查處,並對該電鍍廠直接排在外面的廢水進行了採樣監測,監測顯示直接排放的廢水重金屬嚴重超標,其中總鉻含量超標77倍,鋅含量最高數值超標286倍。
  今年1月6日,該案由椒江環保分局移送到椒江公安分局,公安部門當即立案偵查。
  期間,潘某一直拒絕投案。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潘某被列為網上逃犯。2月3日,正在廈門的潘某被當地警方抓獲。同月25日,沈某在台州路橋被抓獲。
  經審理查明,去年11月20日,潘某從他人處接手這家無證電鍍廠,與沈某合股,非法從事電鍍加工,將電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附近河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首例環境污染網上追逃案在台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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