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前幾天,省禁毒委通報了全省10個多月以來“雷霆掃毒”專項行動的成果:全省共偵破毒品案件18923宗,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20000餘人,打掉各類制販毒團夥320個,搗毀制毒廠點361個,廣東大多數地區制販毒團夥受到重創。
  在與毒品犯罪針鋒相對的作戰中,DNA技術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攻剋證據難關時,DNA檢驗技術有著傳統的指紋檢驗等取證方法無法匹敵的優勢。DNA檢測儀一般只要測出16個基因位點,就能夠全面鎖定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某個人。南方日報記者走進茂名市公安局DNA實驗室,為讀者解密DNA檢驗技術在偵破刑事案件時的作用。DNA檢測,成為警察隊伍里一個獨特的“偵探”。
  南方日報記者 李秀婷 發自茂名
  關鍵性證據
  DNA技術可以成為“不說話的證人”,DNA技術在法庭上可以作為可靠的直接證據。它比口供易得,比測謊有力,比圖像偵查更難以躲避,比指紋更不易毀滅。現在犯罪分子幾乎都掌握了不留下指紋的反偵查方式,或者能夠避開攝像頭作案,但要想清除掉現場留下的DNA信息卻是絕對不可能的。
  DNA技術在涉毒案件中怎樣“大顯身手”?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DNA技術實驗室主檢法醫師潘冬花給記者講述了一個案例。
  2012年8月20日,茂名市公安邊防支隊根據線索,聯合電白縣博賀邊防派出所對電白縣博賀鎮新興街一間宿舍進行了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當場抓獲了涉嫌販毒的黃某和潘某,並從這間房間的冰箱、電腦桌、窗外天台等位置查獲了冰毒75克、麻果約38克。
  但是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這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認現場繳獲的毒品是自己的。沒有口供,對兩名嫌疑人販毒行為的認定缺乏直接證據。這時候,DNA檢驗技術就派上用場了。
  茂名市公安局派出了潘冬花帶領的DNA實驗室技術人員。他們提取了現場盛放毒品的口香糖瓶和鐵盒等樣本,在DNA實驗室進行檢驗比對後,結果顯示,口香糖、鐵盒等樣品上的DNA分型與黃某和潘某的DNA分型一致。
  鐵的證據揭穿了犯罪嫌疑人的謊言,直接認定了黃某和潘某的犯罪事實,為這起案件的順利偵破提供了關鍵性證據。
  潘冬花介紹,由於涉毒分子常採用“隨身攜帶、人貨分離、丟貨保人”等方式矇混闖關,即使被抓獲,也負隅頑抗,拒不交代,因此解決證明此類犯罪的證據問題,一直是亟待刑事偵查和刑事科學技術部門解決的難題。
  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袁濤介紹,在上世紀90年代,DNA檢驗開始應用於案件的偵破。2011年12月之前,茂名市一些重大案件需要用到DNA檢驗技術時,都需要送到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檢驗。作為茂名市公安機關唯一的DNA技術鑒定員,潘冬花承擔了全市所有案件的DNA檢驗鑒定工作。
  那段時間,潘冬花每個月都有一半以上的時間需要獃在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為茂名市送來的樣本進行檢驗。“當時除了珠三角地區,全省的樣本幾乎都要送到省廳來檢驗,樣本都得排隊檢測。”潘冬花回憶,每天她都很早起床到實驗室“搶設備”。一份血液樣本得出檢驗結果,最快也要五六個鐘頭。長途奔波送樣品不僅麻煩,更重要的是可能會耽擱案件的偵破進程,甚至有時候會貽誤案情。
  一份樣本的實驗室之旅
  潘冬花介紹,在犯罪現場提取的樣本送到公安局的DNA實驗室之後,需要先進行初檢登記、拍照。衣服等大件檢材需要進行初檢,也就是根據檢驗方案,將關鍵位置的樣本取下來。
  潘冬花期待在茂名能有自己工作的DNA實驗室的夢想,在2011年12月底終於成真。在茂名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茂名市公安局DNA技術實驗室正式啟用,潘冬花終於結束了兩地奔波的日子。
  日前,記者來到茂名市DNA實驗室,跟隨潘冬花詳細瞭解一份取自犯罪現場的樣本,在DNA實驗室經歷了怎樣的流程,變成能夠定罪的直接證據。
  在DNA提取室,檢驗人員通過離心機、恆溫混勻儀、自動化提取儀等設備,把DNA從樣本細胞中釋放出來。
  潘冬花介紹,其中,CHELEX方式是最常規的提取方法,主要用來提取血液、精斑、混合斑等。有機法應用有機試劑來提取生物檢材里的DNA,一般應用於雜質較多的樣本,但因為這類有機試劑一般都具有毒性,應用不多。另外還有一種常用的DNA提取方法是磁珠法,應用於大量脫漏細胞檢查,處理雜質的能力比較強。在DNA提取室里,還專門設有一間試劑配製室,用來配製提取試劑。
  提取出來的DNA樣本,接下來就要進入PCR反應室。在這裡,DNA樣本進行了幾百萬倍的擴增。擴增好之後的DNA樣本被送到對門的DNA檢測室進行檢測。
  DNA檢測室是整個DNA實驗室的核心,而裡面的一臺DNA檢測儀則是核心的核心,也是潘冬花的心頭寶貝。這一臺美國生產的DNA檢測儀可以測出24個基因位點,而一般測出16個基因位點就能夠全面鎖定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某個人。
  DNA檢測室需要恆溫恆電壓,因此這間房子的空調需要一年四季24小時開著,在隔壁還需要專門配備一間UPS(不間斷供應)電源房來保證DNA檢測室的恆定供電。
  而為了避免檢測過程中的污染,在DNA實驗室,微量樣本與高量樣本需要隔開放置,避免相互污染。每一個房間的空調進出風口都是獨立的,人進入實驗室需要嚴格穿著防護服,防止實驗人員的DNA污染樣本。而PCR反應室每天都需要通過紫外燈消毒,並要求經常打掃。
  在DNA檢測室得出的DNA數據,通過計算機輸出並形成鑒定報告,經過審定的鑒定報告可以形成案件的直接證據。
  鑒定報告需要擁有鑒定權的人才有資格開具,在茂名市公安局,只有潘冬花和另外3名法醫有鑒定權。供養一個DNA實驗室並不容易。
  袁濤告訴記者,茂名市公安局的DNA實驗室啟動時共投入600萬元,其中儀器等硬件投入400多萬元,每年都要有100多萬元的投入,用以購買耗材和檢材等。
  DNA數據大網
  DNA檢測技術的精進也並不意味著民警辦案時可以“偷懶”依賴DNA技術。袁濤介紹,越是複雜的案情,在借助於DNA檢測技術時,反而更需要依賴勘驗檢測人員的綜合素質。
  袁濤告訴南方日報記者,近五六年,DNA實驗室在省內地級市層面大面積鋪開,如今全省內沒有建成DNA實驗室的地級市已經為數不多。全省乃至全國DNA實驗室紛紛建立的意義,不僅在於為當地的刑偵提供了有力工具,更在於形成了一張DNA數據的大網。編織起這張大網的就是全國聯網的DNA數據庫。
  在DNA實驗室得出來的數據,要通過比對,才能發揮作用。這張網中數據越豐富,對於刑偵破案就更有利。據瞭解,茂名市公安局DNA數據庫於2012年4月份順利通過了公安部專家組現場考核,並於6月份實現全國聯網。
  潘冬花介紹,DNA數據庫分為現場物證庫、犯罪人員庫、失蹤人員庫與基礎人員庫。基礎人員庫里保存的即是指潘冬花這樣會參與現場取樣檢驗的執法人員、工作人員的DNA數據,經過比對以排除現場工作人員的干擾。
  不僅在實驗室需要防止污染,在勘察現場時,保存物證、減少污染也是嚴格的要求。潘冬花在她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提到,“當前,個別辦案單位民警存在‘重口供、輕證據’的意識,抓到‘現行犯’後急於審訊突破,往往忽略了對物證的保護,容易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和損失。”
  潘冬花舉例說,在2010年一次重大涉毒案件的偵破中,犯罪嫌疑人拒不開口,提取到的指紋又殘缺無比對價值,關鍵證據依賴對藏匿毒品的砧板與蛇皮袋進行DNA檢驗。但是,當技術人員到場後問及砧板和蛇皮袋有無人為污染時,得到了“幾乎辦理該案的所有民警均赤手觸摸過”的答案。雖然最後仍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脫落細胞,但證據效力打了折扣。
  袁濤認為,隨著DNA檢測技術的日益進步,受到污染的干擾也是不可避免的。DNA檢測的對象是非常微觀的生物材料,DNA檢驗技術越靈敏,就意味著檢出“雜質”“噪點”也會越多,排除這些干擾,反而增加了檢驗人員的工作量。
  潘冬花介紹,在針對每一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前,必須非常詳細瞭解案情,制定勘驗方案,勘驗後針對載體不同特點決定進行DNA 檢驗和指紋檢驗。案情複雜的時候,現場勘測方案非常詳細全面,需要進行DNA檢測的樣本往往多達幾十份乃至上百份。
  袁濤表示,在司法單位執法逐漸規範化的時代變遷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卻時刻都在更新變化,“有的時候,在實際刑偵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憑傳統的偵查方式和證據難以最終認定犯罪事實。”而在這種背景下,DNA技術等高科技刑偵手段的運用,能夠彌合一些這種差距。  (原標題:“偵探”DNA:讓違法犯罪者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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